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殷振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9677號)緣債務人因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事項所載之金額未予清償,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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