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乙○○
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關於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