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9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9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彭瑞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