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98年度交簡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