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八號、九十八年執字第二八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八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為被告甲○○上開案件出具八萬元之保證金,而被告得獲釋放,然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戶籍地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署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保第二三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證,且參以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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