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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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16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