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6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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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66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戊○○及被告乙○○為被告丙○○積
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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