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志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志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志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羅志德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合併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共2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月16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87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