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