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泓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李國任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8月10日│玖仟貳佰元│0000000││││中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