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693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18日下午3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
捌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逾期在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三日以內者按月計收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逾期超
過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者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手續
費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餘
額代償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
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