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調字第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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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相 對 人 乙○○
7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5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左: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不含強制
責任險,由聲請人自行申請),給付方式:當場給付貳拾萬
元,餘伍萬元自民國94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伍
仟元至清償完畢止,一期不屨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