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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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耀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耀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