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434號債權人 謝博丞 債務人 謝嘉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嘉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麗之 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楊麗之繼承系統表。
三、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是,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否,請具狀增列所有繼承人為債權人,並均須簽名蓋章。
四、債務人謝嘉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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