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58號聲請人 丁清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絹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106年2月20日」是否有誤?(因到期日改寫未簽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為準,到期日應為106年3月20日,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