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50號聲請人 丁清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湘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湘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個人記事欄勿省略,因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有誤,地址亦為誤繕,非相對人林湘婷之住居所,本院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結果顯示無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