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15號聲請人 丁清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玉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劉玉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劉玉洋(住○○市○里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