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19號聲請人 丁清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惠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惠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查聲請人所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本院戶役政系統查無此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