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10號聲請人 丁清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貽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貽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個人記事欄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本院無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二、確認相對人為「許貽珊」抑或「 許貽姗 」?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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