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35號聲請人 丁清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已婕林宇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王已婕、林宇軒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本院無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㈡確認事實理由欄如附表所載本票二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狀附本票原本僅一張)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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