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162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中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通航國際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就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