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瑞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公司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查,本件聲請人現是否仍為相對人瑞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又聲請人欲瞭並檢查相對人公司何事項?其原因為何?俱未於聲請時提出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