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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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陳益盛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庚○○、戊○○、辛○○、己○○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萬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具狀擴張起訴應受判決事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壹億壹仟萬元,及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萬元,較原起訴之訴訟標的核定金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增加新臺幣陸仟萬元,茲因原告擴張上開聲明時,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發佈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就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原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數額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之標準,就原徵數額,加徵十分之一,並於同年八月一日起實施,故就原告事後擴張聲明部分,自應適用上開標準核徵裁判費,而上開擴張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萬元,折合銀元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元,折合新臺幣陸拾陸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