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富聰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 施昇佑 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告 施德旺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1115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淑珍、施德旺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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