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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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 葉昌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 凌雄 寶殿之董代理人 柯紋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中華民國104年9月20日經第六屆第七次董事會及104年12月20日第六屆第八次董事會修訂通過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捐助章程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教名稱創教之始即定為「天德聖教」,為配合當時政府政策故稱為「天德教」,現因辦理正名,經董事會第6屆第8次會議討論通過變更正名為「天德聖教」,捐助章程名稱亦變更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捐助章程」;另為使捐助章程條文文字更為完整,亦經第6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1、3、5條之條文內容,為此爰依法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經第6屆第7次董事會於104年9月20日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於104年12月20日第6屆第8次董事會通過變更正名為「天德聖教」,捐助章程名稱亦變更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以105年1月29日府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函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彰化縣政府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訂後之捐助章程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104年9月20日經第6屆第7次董事會及104年12月20日第6屆第8次董事會修訂通過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天德聖教凌雄寶殿捐助章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