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莉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OO年度偵字第六八號被告劉莉玲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之仿冒米奇Pluto紙盒壹佰伍拾貳個、凱蒂貓紙盒捌拾捌個均應予以沒收。
理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莉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8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7月1日確定,而於101年6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米奇Pluto紙盒152個、凱蒂貓紙盒88個(即迪士尼紙盒152個、三麗鷗紙盒88個),均屬仿冒品,並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劉莉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8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7月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而於
101年6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8號偵查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而本件扣案之米奇Pluto紙盒152個、凱蒂貓紙盒88個,均為仿冒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共3份附卷可按(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8號偵查卷宗第9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23頁)。從而本件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扣案之之米奇Pluto紙盒152個、凱蒂貓紙盒88個,應均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