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甲○○被告紳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據原告所提出之銷貨憑單、被告提出之請款單所載,兩造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足認兩造已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本件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非兩造合意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