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告丙○○
丁○○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住桃園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被告戊○○住高雄縣被告甲○○住桃園縣
弄11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