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附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桃交附字第18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