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漢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教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二人合計為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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