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74,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