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返還房屋聲明部分,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另一請求給付房租新台幣6萬元部份,應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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