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㈢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㈢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吳孟德 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周慶光~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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