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元,及丙○○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乙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向原告承租牌照號碼N六─六二七號營業小客車一輛,雙方約定保證金新台
幣(下同)六千元,租金自八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止共積
欠三萬二千四百元,並約定被告應負修護費之損失賠償。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租期屆滿被告將車返還後,原告始發現車輛毀損由原告支出修理費四千元,被告
二人乃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