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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