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文寬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三之一號五樓之二訴訟代理人 簡唯能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黃瓊滿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文寬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三之一號五樓之二訴訟代理人 簡唯能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