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栢廬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栢淙 代理人 潘美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4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栢廬車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1年7月27日│6,562元│AD0000000│││陳栢淙│安平分行││││├──┼───────┼────┼──────┼─────────┼─────┤│2│栢廬車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1年7月27日│12,188元│AD0000000│││陳栢淙│安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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