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進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37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薛秀芬 即高邑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101年9月6日│109,440元│D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