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周鴻良 被告 周德興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該3筆土地產價值如附表所示,所共同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本件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價額,顯然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86,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編│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土地面積│權利範│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公尺(新臺幣)│(平方公尺)│圍│下四捨五入)│(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14,300元│1,016│40/100│5,811,520元││││1428-2地號土地│││││8,986,212元│├─┼─────────┼───────┼─────┼───┼───────┤││2│同段1428-3地號土地│6,600元│387│40/100│1,021,680元││├─┼─────────┼───────┼─────┼───┼───────┤││3│臺南市○○區○○段│20,100元│214.23│1/2│2,153,012元││││25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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