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珮君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珮君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4月2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418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12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白色結晶1包(毛重0.5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31公克、檢驗後淨重
0.121公克),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1年12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192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01毒偵2418號卷第2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而盛裝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外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上開扣案物品既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