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毒偵字第2016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9號、第20號、第21號、102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袋子壹只(含袋重零點參貳公克)內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北門路口,查獲被告陳世清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二年度毒偵緝字第十九號、第二0號、第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其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三二公克)。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結晶體一包含袋毛重0.三二公克,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一0一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十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北門路口,查獲被告陳世清時,為被告陳世清所持有,且其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上開結晶體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諱,又該結晶體一包,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包測試組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可稽(詳警卷七頁),再參以被告陳世清於一0一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許經警採尿送驗後,結果尚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查陳世清涉嫌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一紙(詳警卷第八頁;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二0一六號偵查卷第十五頁)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袋子一只(含袋重0.三二公克)內含之結晶體,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