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70號原告諾音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玉 被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90元,惟原告嗣後已擴張其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其3,015,954元及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15,
9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25,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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