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陳賜銘 (即 陳鴻裕 之繼承人)
陳文學 (即陳鴻裕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暨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姍屏 (即陳鴻裕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