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 吳詠馨 被告 羅幸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路○○○○○○號」,有戶籍謄本可稽(見106年度北小字第3853號卷第51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