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9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玫薇選任辯護人吳信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以:被告林玫薇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14時9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2段203巷19弄由西向東行駛,途經中華東路2段203巷19弄與中華東路2段243巷57弄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肇事岔路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穿越上開路口,適有告訴人 廖素卿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東路2段243巷57弄由北往南行經該處,與被告林玫薇所駕駛之前開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告訴人廖素卿因而人車倒地,致受有頭部、頸部挫傷,右手挫傷及外傷併顱內出血、嗅覺及味覺部分喪失等傷害。嗣警到場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參、查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對被告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