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 梁崇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宜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