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張健昌
徐芝馨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施瑋婷 律師 邱筠芝 律師被告 王昭文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58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民國108年6月12日傷害部分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民國108年6月12日傷害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8061號、109年度偵字第11059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提起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洪振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