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蕭丞旻
蕭春蘭 被告 吳芳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