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66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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