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2號上訴人丙○○
丁○○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2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78,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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